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》(国税发[2006]162号)规定:对于2006年全年“工资、薪金所得”、“劳务报酬所得”、“稿酬所得”、“财产转让所得”、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、“偶然所得”、“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”、“对企事业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”、“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”、“财产租赁所得”、“其他所得”以上十一项所得达12万元以上的个人需自行申报纳税。
自行申报 时需如实填写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(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)》、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》、《委托代理申报协议书》,一式二份;(表格可到计财处领取,也可从临安财税网站WWW.LADS.GOV.CN下载)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申报期限: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,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临安市地税大厅自行申报纳税。
法律责任:如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另一方面,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,如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,因此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希望各位老师相互转告,认真计算2006年全年所得,达到12万元的可到计财处领取相关资料并自行申报纳税。
计 财 处
2007年2月5日